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及休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2
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及休假管理规定
参照国务院,广东省及广州市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现制定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及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并负责对部门负责人的考勤。各部门负责对所属人员的考勤,并于工资发放前3天将考勤表交办公室汇总。
第二条 本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
第三条 本会计算工作人员日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第四条 以下情形视为迟到、早退:按本会规定的作息时间,超过15分钟上班,提前15分钟下班。
第五条 以下情形视为旷工:(1)未按请销假的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2)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但不足半天的,计为旷工半天;非正常缺勤半天以上但不足一天的,计为旷工一天。
第六条 秘书长以下工作人员往市外出差,须经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秘书长出差由会长审批。
第七条 部门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市内公务(一天以内的),须将去向告知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告知秘书长;秘书长告知会长。
第二章 请销假及休假
第八条 请、休假的审批程序:
1.请休假一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请休假二天的,由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批;
3.请休假三天以上的(含三天)须由秘书长审批;
4.部门负责人请休假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以上请休假由会长审批。
第九条 请、销假的注意事项:
1.本会工作人员请病假一天以上均须出具医院证明;
2.本规定明确的所有请、休假事先须填写《协会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并经审批,如特殊情况未及时填表者,可先向有关领导口头请假,待返单位后补办;
3.因公出差、请假、休假人员事先须作好必要的工作交待,在外期间与单位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4.请、休假假期结束后,须向批准人和办公室销假,否则作超假处理。
第十条 年休假:
1.本会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并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每年1月由工作人员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当年年休假计划,如本会工作需要可要求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适当调整。
2.工作人员年休假,可以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如工作人员本人自愿不休年休假的,按未休实际天数在应发浮动工资的基础上再予计发浮动工资。
第十一条 探亲假的有关说明:
1.在本会工作满一年的专职工作人员,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且双方居住地相距80公里以外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2.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居于异地的岳父母、公婆。
3.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可来广探亲,本会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工作人员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假期标准及待遇:
参照国务院,广东省及广州市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现制定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及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并负责对部门负责人的考勤。各部门负责对所属人员的考勤,并于工资发放前3天将考勤表交办公室汇总。
第二条 本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
第三条 本会计算工作人员日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第四条 以下情形视为迟到、早退:按本会规定的作息时间,超过15分钟上班,提前15分钟下班。
第五条 以下情形视为旷工:(1)未按请销假的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2)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但不足半天的,计为旷工半天;非正常缺勤半天以上但不足一天的,计为旷工一天。
第六条 秘书长以下工作人员往市外出差,须经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秘书长出差由会长审批。
第七条 部门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市内公务(一天以内的),须将去向告知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告知秘书长;秘书长告知会长。
第二章 请销假及休假
第八条 请、休假的审批程序:
1.请休假一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请休假二天的,由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批;
3.请休假三天以上的(含三天)须由秘书长审批;
4.部门负责人请休假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以上请休假由会长审批。
第九条 请、销假的注意事项:
1.本会工作人员请病假一天以上均须出具医院证明;
2.本规定明确的所有请、休假事先须填写《协会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并经审批,如特殊情况未及时填表者,可先向有关领导口头请假,待返单位后补办;
3.因公出差、请假、休假人员事先须作好必要的工作交待,在外期间与单位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4.请、休假假期结束后,须向批准人和办公室销假,否则作超假处理。
第十条 年休假:
1.本会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并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每年1月由工作人员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当年年休假计划,如本会工作需要可要求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适当调整。
2.工作人员年休假,可以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如工作人员本人自愿不休年休假的,按未休实际天数在应发浮动工资的基础上再予计发浮动工资。
第十一条 探亲假的有关说明:
1.在本会工作满一年的专职工作人员,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且双方居住地相距80公里以外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2.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居于异地的岳父母、公婆。
3.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可来广探亲,本会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工作人员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假期标准及待遇:
类别
资格条件
标准 待遇 说明
基本工资 浮动工资
资格条件
标准 待遇 说明
基本工资 浮动工资
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 5天\年 100% 不予发放
见前文
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10天\年 100%
满二十年 15天\年 100%
探
亲
假 探配偶 已婚 30天\年 100% 不予发放
工作满一年
探父母 未婚 20天\年 100%
已婚 20天\年 100%
婚假 法定程序结婚 5天 100% 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晚婚(男25、女23周岁) 增加10天 100%
丧假 配偶及直系亲属 5天 100% 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岳父母或公婆、经批准 5天 100%
产假 正常生育 90天 100%
流产 怀孕不满4个月 15-30天 100%
怀孕4个月以上 42天 100%
难产 增加15天 100%
晚育(发24周岁生育) 增加30天 100%
多胞生育 每胞增加15天 100%
初婚、办独生子女证 增加3个月 75%
哺乳假 本人申请,领导批准 至婴儿一周岁 100%
看护假(仅限男员工) 独生子女证 10天 100%
见前文
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10天\年 100%
满二十年 15天\年 100%
探
亲
假 探配偶 已婚 30天\年 100% 不予发放
工作满一年
探父母 未婚 20天\年 100%
已婚 20天\年 100%
婚假 法定程序结婚 5天 100% 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晚婚(男25、女23周岁) 增加10天 100%
丧假 配偶及直系亲属 5天 100% 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岳父母或公婆、经批准 5天 100%
产假 正常生育 90天 100%
流产 怀孕不满4个月 15-30天 100%
怀孕4个月以上 42天 100%
难产 增加15天 100%
晚育(发24周岁生育) 增加30天 100%
多胞生育 每胞增加15天 100%
初婚、办独生子女证 增加3个月 75%
哺乳假 本人申请,领导批准 至婴儿一周岁 100%
看护假(仅限男员工) 独生子女证 10天 100%
病假
工作不满10年 2个月内 100%
工作不满10年 2个月内 100%
需出具医院证明
满2个月,不满6个月 90%
超过6个月 70%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 6个月内 100%
超过6个月 80%
工作年限20年以上 6个月内 100%
超过6个月 90%
事假 累计1 个月内 50% 不含工休和法定节日假,事假前须先休年休假,事假累计超过20天,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累计超过1 个月 停发
累计超过1 个月 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