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建筑业协会人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打造一个精干、高效的服务型工作人员团队,为行业协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规及本会章程的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的人事工作管理。协会人事管理工作由会长及日常工作领导班子负责,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执行及办理。
第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分为专职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二类。专职工作人员为聘用二年及以上的人员。前述二类工作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须遵循科学、合理、适量、严控的原则,在人员聘用上须因岗设人、人尽其才、一专多能,以避免人浮于事及工作懈怠。
第五条 聘用渠道。工作人员由社会招聘、会员单位选聘及行业内退休专业人员中返聘。
第六条 聘用方式。根据工作需要或工作年限,协会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其中一种合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级为副秘书长及以下的工作人员,如工作需要返聘,由协会颁发聘期为二年的聘用书,期满后可视工作需要或所聘用人员的身体状况等情形续聘,但所返聘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如超过6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状况良好的可聘为顾问。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拟增加专职人员或聘用临时人员,须分别向秘书长或会长提出申请,由秘书长或会长根据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量等综合情况予以核准后,提交协会日常工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八条 拟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2)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水平及管理经验;(3)政治历史清白,无刑事处罚记录,道德品质优良,勤奋敬业,有团结协作精神;(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工作人员招聘与选聘根据岗位要求的专业或专长,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考察与试用。对拟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由协会人事管理部门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对其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进行核实和考察。根据聘用期确定3个月的试用期。
第十一条 协会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聘用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社会保险转接及劳动合同或聘用书的办理事宜。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须了解及遵守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此外,协会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能在同一个单位工作。
第三章 协会职务级别的划分
第十三条 级别划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凡由协会发放工资、奖金及福利的协会工作人员,均按上述规定确定职务级别。
第四章 工作人员的任职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秘书长由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办公室各工作人员则由秘书长及日常工作的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五章 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档级的确定权限
第十七条 会长及秘书长的职务工资档级,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八条 办公室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临聘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档级由协会日常工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根据个人职务级别及工资档级,按《广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工资、福利及奖金分配管理办法》所定标准计发。
第六章 工作人员的岗位调配与安排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须注重个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刻苦钻研业务,以适应协会职能完善与调整、岗位设置转变的形势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人员的专业与专长、协会工作需要与岗位设置,经协会日常工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采取岗位轮换或调配的形式调整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轮岗或岗位变动时,须在人事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情况说明、文件资料的交接等。
第七章 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保管有两种形式:一为原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保管,一为交由协会送至市人场市场档案服务中心托管。
第二十四条 人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协会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将各工作人员在协会工作期间需入档的材料予以收集,按相关程序和要求确认和入档,一年或二年将个人人事档案材料入档一次(档案在原工作单位的则交该单位人事部门)。
第八章 工作人员的工作考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照我市建设系统事业单位的考核内容与办法,每年年末统一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工作考评,考评工作由协会日常工作领导班子组织,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优秀者作为当年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每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将作为工作人员职级升降的依据,并与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挂钩。
第九章 工作人员的解聘、开除或除名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或下属单位与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
(1)个人辞职的;
(2)劳动合同期满、聘用期满或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6)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
(7)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协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8)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9)返聘人员在协会连续工作5年以内但一年内病假累计达三个月、连续工作5年以上但一年内病假累计达五个月的。
(10)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因公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对已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开除或除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8)款所载明的给予开除或除名处分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被解聘、开除或除名的人员,须与协会办理工作交接;协会根据需要为被解聘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为被解聘、开除或除名人员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所聘用人员与协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工作人员休假及退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的考勤、请销假及休假,按《广州市南沙区建筑业行协会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及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性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女性工作人员年满55周岁。凡工作人员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可作为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如不一致的,则前往工作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查证核实。
第三十六条 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协会人事管理部门在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三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手续,手续办妥后离岗并办完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一章 对工作人员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在工作中对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人员、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表彰,并由会长奖励基金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优秀,并经协会日常工作领导班子研究评定为年度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处分的种类及受处分的期间为:
(1)警告 6个月
(2)记过 12个月
(3)记大过 18个月
(4)降级 24个月
(5)撤职 24个月
(6)开除
第四十条 处分的适用:
(1)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规定降低级别。
(2)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3)有多次迟到、早退、不按程序请假的,工作时间上网游戏、炒股票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尚未触犯刑法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非单位同意或委派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或除名处分:
a、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b、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c、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要挟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e、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第四十一条 处分的权限。
(1)对各部负责人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处分,由协会日常工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2)对秘书处领导以上工作人员的处分,由协会日常工作领导班子研究并提出处分意见,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处分的程序。
(1)根据工作人员的现实表现,会员及本会工作人员的投诉和反映,由协会领导指定2名以上本会常务理事单位人员或秘书处工作人员,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2)收集、查证有关证件材料,听取有关会员、协会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3)由协会或秘书处领导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4)按处分的权限,协会相关层级机构,作出对该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的决定。
(5)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工作人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