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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专业】关于做好2022年度工程系列交通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2

今日,《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工程系列交通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正式下发,对2022年南沙区建筑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开展的申报及评审时间、申报评审条件等进行明确。

一、评审诚信制度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 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人及 其法人单位负责。请各法人单位切实做好本单位申报人员(含港 澳人员)的审核、公示、推荐程序以及材料的初审和复核工作, 尤其要做好申报材料中资历、业绩成果、论文等方面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的审核。

根据《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 十一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 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社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二、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评审相关文件要求,我区交通工程专业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继续实行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报以上资格的人员均须按评委会要求参加面试答辩,有关面试答辩的具体事项届时以短信通知为准。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一)申报交通工程专业初级职称评审的人员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只需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填写相关资料并按附件3的要求上传证书、证明材料,经所在法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系统审核后,将相关数据报送至评委办。

同时,申报人所在单位需向主管部门及评委办提交汇总后的 本年度申报人员名册(附件4),并于2023年2月15日前向评委办电子邮箱kjwb66@126.com发送汇总后的可编辑Excel文件 和纸质盖章扫描件(各1份)。评委办依据申报人所在单位汇总名册进行资料审核。

主管部门需在评委会评审通过情况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 内组织下属企事业单位完成评后公示工作,并登录“职称业务申 报与管理系统”对本单位通过初级评审人员进行审核、生成打印 《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签字盖章后统一报送至申报点转交评委办盖章。

(二)申报交通工程专业高级(含正高级)、中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均须通过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填写相关资料并按附件3的要求上传证书、证明材料,生成各表格并下载打印评审表二、表三、表七和表八。

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即纸质材料和“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 系统”上的电子数据)经法人单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所 在单位的授权经办人汇总本单位所有申报人的材料统一提交或由申报人自行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至申报点。

申报人所在单位需向主管部门及评委办提交按照申报层级 汇总后的本年度申报人员名册(附件4),并于2023年2月15 日前向评委办电子邮箱kjwb66@126.com发送汇总后的可编辑 Excel文件和纸质盖章扫描件(各1份)。评委办依据申报人所在单位汇总名册进行资料审核。

(三)经法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四)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

各单位申报材料截止报送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报送地点为: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际人才港, 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 号窗口(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67 号二楼),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 17:00,  业 务 部 门 咨 询 电 话 :020-34689954。各单位的现场报送材料人员建议控制在2人及以下。

       四、申报条件要求及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南沙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范围指引

2.广州市南沙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范围指引

3.上传证书、证明材料清单

4.2022 年度广州市南沙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级职称申报人员名册

5.材料袋底部标签

6.申报广州市南沙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级职称论文(著作)鉴定表

7.2022 年度广州市南沙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破格申报推荐表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三)不符合填写规范;

(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五)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其中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报人实际工作所在地、 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且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该职称将不予认可,不能用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六、评审费用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本评委会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含认定、论著鉴定、答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