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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优秀建筑业企业入驻南沙—— 申请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6-15

一、政策依据

1.《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2017〕1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2.《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工科信〔2017〕15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三)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2017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5年)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且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购置或租用南沙区内办公用房。

三、申请时间

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请2017年度奖励的须于2018年的615日至715登录广州南沙政策兑现系统(http://www.zcdx.gov.cn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奖励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若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合同实际租金小于 40 元,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企业已享受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在政策有效期满前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应扣除已享受补贴年份的情况下,累计给予3年的补贴扶持。对企业已享受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四)对申请租赁(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时间的次年或房屋买卖合同时间的次年。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置或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

(五)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奖励标准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五、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1—8项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9-12项在办理拨款时提供。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奖励兑现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投资协议(与我区签订投资协议的须提供,无签订协议的可以不提供)、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原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核原件)。

4.企业2017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核原件)

5.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核原件)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核原件)

7.租用办公用房的提交以下材料。

(1)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原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当年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核原件)

8.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购买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核原件)

(2)《房地产权证》和房产税、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核原件)

(以上第1至第8项材料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

9.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10.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1.收据;(原件并加盖财务章和公章,经办人签名)。

12.收据(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以上第9至第12项材料在办理拨款时提供)

六、受理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政务服务中心E14、5、6号窗

联系电话:020-39053010    邮箱:nanshazcdx@qq.com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联系电话:020-39053226

邮箱:nanshakf@163.com

八、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时限

42个工作日(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以内;实质审查24个工作日;资金拨付13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十、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1.申请人访问http://www.zcdx.gov.cn登录广州南沙政策兑现系统进行注册,下载填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落户奖兑现申请表》并打印;申请人在政策兑现系统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进行网上预审。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窗口对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下载打印办事指南,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

2.对材料齐备无误的政策兑现申请,区政务服务中心形式审核通过后,转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缺少申请材料或递交材料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办事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依据,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二)部门审查。

建设和交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在政策兑现系统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复核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复核企业在我区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统计局负责复核企业入统情况,建设和交通局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拟定初步奖励资金方案。

(三)审定。

根据拟拨付的企业奖励金额,建设和交通局提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定小组会议(评定小组成员不定,根据具体奖励条款内容确定),对企业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最终审定,对相关奖励存在争议的,提请政策协调领导工作小组进行研究审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评定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建设和交通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南沙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建设和交通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提供对企业奖励金额的审批文件,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和交通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支持,建设和交通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评审小组审议后同下一批次奖励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五)事后抽查。

建设和交通局应会同发改、市场监管、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附件: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落户奖兑现申请表

2、承诺书

3、授权委托书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奖励兑现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