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23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协会的自律管理,加强自律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建筑行业相关领域广州市南沙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港口和桥梁工程等工程建设活动以及为建设活动提供产品集成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金融投资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不履行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单位将受到惩处。由协会理事会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给予或从轻和免除惩戒的决定,理事会闭幕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并制作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可通过以下方式实行惩戒:
(一)内部告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记入电子档案;
(五)协会官网上公示;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四)主动向中洗协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八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