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0
为规范协会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合理使用,根据民政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第一条 协会的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以及《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 根据协会秘书处内设各部门提交的年度预收预支计划,负责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和经营管理费用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审议,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组织贯彻执行。
第三条 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第四条 根据协会的收支和经营管理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每季末和年末根据年度收支计划、经营管理以及资金动态,固定资产等情况进行财务经营活动分析,将财务经营活动分析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分别报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条 负责应收、应支和现金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清算拖欠款的催收工作。
第七条 负责检查、监督各部门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八条 负责接受本协会会员大会,财税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九条 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第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经费收支管理:每年初,各部门根据当年的业务情况编制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审议后由财务审核汇总,报会长批准。计划外的重大支出,须经协会日常工作领导班子审核同意及会长批准。
第十三条 各类物品的采购:固定资产、办公文具用品及各类物品的采购,须二人以上参与,采购时要货比三家;各部门采购所需物品时须与办公室共同办理。财务对所采购物品要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各类合同的签订程序:因业务需要与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的程序:(1)经办部门填写审批(核)表;(2)分管领导签字;(3)财务审核;(4)秘书长签字;(5)会长签署。
第十五条 报销程序:(1)经办人(报销人)签字;(2)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3)财务审核;(4)分管领导签字;(5)会长签字。
第十六条 转帐支票及现金的借领程序:(1)借领人填写支票或现金借领单;(2)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3)财务审核;(4)会长签字。
第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接待标准:根据接待对象及人数,原则上会长为300元/人,秘书长为200元/人。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转让、对外投资、出租、调拨
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计划、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转让、对外投资、出租、调拨、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分布情况,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合。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除负责协会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及所属费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指购置、维修与改良、转让、对外投资、出租、报废及处置)审批管理外,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章 出差及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本协会各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外出办理公务过程中发生的往返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外出开会、培训、考察须有主办单位的正式文件(或通知)其它出差项目须填写出差审批表并由秘书长、会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原则上以主办单位正式通知载明的期限为准,乘坐飞机的,前后各顺延一天;乘坐火车或轮船的,按实际乘坐天数顺延。各级出差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期间内返回,如有特殊情况出差任务未完成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电话请示秘书长、会长同意。
第二十六条 各级出差人员报销时,须向财务提交领导已审批的出差审批表或主办单位正式通知。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及住宿、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标准(分为特殊地区和其他地区。特殊地区:指北京、厦门、海南、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渤海地区;其他地区:指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下同。):
职务级别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住宿费 (每日) | 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每日) | 伙食补助费(每日) | ||
特殊地区 | 其他地区 | |||||||
正、副会长 | 软度 | 一等舱 | 公务舱 | 实报 实销 | 实报 实销 | 实报 实销 | 100元 | 60元 |
正、副秘书长 | 软度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实报 实销 | 实报 实销 | 实报 实销 | 100元 | 60元 |
正、副部长 | 硬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300元 | 200元 | 实报 实销 | 100元 | 60元 |
其他工作人员 | 硬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300元 | 200元 | 实报 实销 | 100元 | 60元 |
注:如产生其他费用或因特殊情况超出上列标准,须经会长同意。
第二十八条 外出开会、培训、考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参观费等费用,按照主办单位通知的收费标准,由出差人员凭正式收费票据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期间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住宿标准按实际安排计算,并取消在此期间的目的地交通费、伙食补助。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往返途中的本市市内交通费按实报实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出差目的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办理其它公务需前往第三地的,必须事先电话请示秘书长、会长,报销时按规定程序补办出差审批表。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就近或前往第三地探亲、处理个人事务的,该时间段按事假或探亲假办理,且按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该期间取消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住宿费自理。如是事假往第三地的车、船、机票自理,返程按由出差目的地返回费用计算,超出部分自理;如是探亲则按探亲差旅费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如有借款者应在返回后的7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否则财务有权从借款者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五章 探亲假费用报销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详见《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及休假管理规定》),经批准探亲可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路费(如乘坐飞机,则按往返火车票报销,飞机票不得报销)。超出标准以外的费用,以及探亲途中的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