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初稿)
发布时间:2017-09-22
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依据“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章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南沙区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均应按本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评估协会基本管理成本,以及协会今后发展的需要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通过后实施。分支机构的会费标准参照本办法及分会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 经“大会”通过实施后的会费标准,在适当时候可以进行修改。
第二章 会费缴纳管理
第五条 会费缴纳的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缴交本年度会费。
第六条 原则上新入会员在7月1日之前递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缴交会费享受本年会员资格。
第七条 原则上新入会员在7月1日之后递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缴交会费的,会员资格从次年1月1日生效并颁发会员牌匾。
第八条 会费缴纳的程序及标准如下:
一、 协会财务部门依据会员资格审批文件,按协会章程收取响应金额会费。
二、 协会财务部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在会员证上加盖会费收讫印章,开具会费收据,并在本会局域网上公布会费收取台帐。
三、 会员实缴数额与应缴数额不符时,交由会员管理部门处理。
四、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三)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四)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五)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5000 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第三章 会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本协会会费主要支出用途为:
一、协会各种业务活动费用开支
1.各种工作会议,如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学术会、研讨会、表彰会等;
2.调研考察费;
3.科技活动费;
4.刊物编辑出版费;
5.各种资料印刷费;
6.来访接待费;
7.报刊、杂志宣传费用。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奖金、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房屋租赁费、管理费、水电费、车辆费、保险费等;
三、协会业务发展及固定资产投资费(创办经济实体);
四、其他合理使用的费用。
第十条 会费使用原则:
一、 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按照协会财务管理的规定合理使用会费;
二、 根据结余情况,计划下年度资金计划,并根据结余情况适当地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的会费收取工作。
一、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缴费通知;
二、各职能部门按秘书长确定的分工负责联系会员单位并催缴会费;
三、财务部门在局域网上建立会费收取台帐,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会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书面申请推迟或减免会费。申请缓交会费的单位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可以推迟缴纳,推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申请减免会费的单位经会长批准后减免。
第十二条 不履行会员义务,在次年3月31日前仍不缴纳会费的个人和单位,按会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