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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及休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2


参照国务院,广东省及广州市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现制定广州市南沙区建筑业协会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及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并负责对部门负责人的考勤。各部门负责对所属人员的考勤,并于工资发放前3天将考勤表交办公室汇总。

第二条 本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

第三条 本会计算工作人员日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第四条 以下情形视为迟到、早退:按本会规定的作息时间,超过15分钟上班,提前15分钟下班。

第五条 以下情形视为旷工:(1)未按请销假的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2)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但不足半天的,计为旷工半天;非正常缺勤半天以上但不足一天的,计为旷工一天。

第六条 秘书长以下工作人员往市外出差,须经秘书长、会长审批同意;秘书长出差由会长审批。

第七条 部门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市内公务(一天以内的),须将去向告知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告知秘书长;秘书长告知会长。

第二章 请销假及休假

第八条 请、休假的审批程序:

1.请休假一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请休假二天的,由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批;

3.请休假三天以上的(含三天)须由秘书长审批;

4.部门负责人请休假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以上请休假由会长审批。

第九条 请、销假的注意事项:

1.本会工作人员请病假一天以上均须出具医院证明;

2.本规定明确的所有请、休假事先须填写《协会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并经审批,如特殊情况未及时填表者,可先向有关领导口头请假,待返单位后补办;

3.因公出差、请假、休假人员事先须作好必要的工作交待,在外期间与单位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4.请、休假假期结束后,须向批准人和办公室销假,否则作超假处理。

第十条 年休假:

1.本会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并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每年1月由工作人员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当年年休假计划,如本会工作需要可要求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适当调整。

2.工作人员年休假,可以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如工作人员本人自愿不休年休假的,按未休实际天数在应发浮动工资的基础上再予计发浮动工资。

第十一条 探亲假的有关说明:

1.在本会工作满一年的专职工作人员,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且双方居住地相距80公里以外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2.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居于异地的岳父母、公婆。

3.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可来广探亲,本会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工作人员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假期标准及待遇:

 

类别

 

资格条件

 

标准

待遇

说明

基本工资

浮动工资


 

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不满十

5\

100%

不予发放

 

见前文

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

10\

100%

满二十年

15\

100%

探配偶

已婚

30\

100%

不予发放

 

工作满一年

探父母

未婚

20\

100%


已婚

20\

100%

婚假

法定程序结婚

5

100%

不含公休、法定假

晚婚(男25、女23周岁)

增加10

100%

丧假

配偶及直系亲属

5

100%

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岳父母或公婆、经批准

5

100%

产假

正常生育

90

100%


流产

怀孕不满4个月

15-30

100%


怀孕4个月以上

42

100%

难产

增加15

100%

晚育(发24周岁生育)

增加30

100%

多胞生育

每胞增加15

100%

初婚、办独生子女证

增加3个月

75%

哺乳假

本人申请,领导批准

至婴儿一周岁

100%


看护假(仅限男员工

独生子女证

10

100%


 

 

 

病假

 

工作不满10

2个月内

100%

 

 

 

需出具医院证明

2个月,不满6个月

90%

超过6个月

70%

工作满10年,不满20

6个月内

100%

超过6个月

80%

工作年限20年以上

6个月内

100%

超过6个月

90%

 

事假


累计1 个月

50%

不含工休和法定节日假,事假前须先休年休假,事假累计超过20天,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