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初稿)
发布时间:2017-10-18
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为增强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籍系指会员资格的申请、审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变更,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二条 本办法是会籍管理的基本规定,结合协会章程将会员管理更为规范详细。
第二章 入会管理
第三条 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在南沙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设计、教育部门。
4、会员需提供如下资料:
(1)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人代表企业参与协会活动);
(5)法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填报会员单位情况表(见附件1);
第五条 会员牌匾及审验管理
1、协会办公室部门审核入会资料合格后,报会长审批,制发单位会员牌匾,并建立会籍档案。
3、会员牌匾实行每年审验一次的审验制度,每年一月份审验并颁发新一年会员牌匾。
4、责任部门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员单位异动状况。
第六条 实行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宜选派本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人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络工作,联络员应取得公司的授权,更换联络员应书面通知协会,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7、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秘书处具体工作部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会员是参加协会活动的前提条件,非会员单位也可以参加协会活动,但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条 协会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单位”“优秀联络员”评选活动,逢单数年份进行。优秀会员单位是评选区优秀施工企业的基础。在企业综合评价中,对获得优秀会员单位、优秀联络员的会员单位,予以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相应工作管理办法,可以授予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会员单位的处罚分为:
1、行业内警告;
2、取消单项或多项业内评优评奖资格;
3、罢免理事单位;
4、劝告退出会员单位资格;
5、开除会员单位资格;
6、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处罚的具体实施按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分为三种情况:自行退会、劝告退会、开除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留会观察1年。观察期间暂不享受会员服务优惠待遇,两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向理事会备案。会员自动退会后可以重新入会,按第五条第1款办理。
第十六条 因违反行规行约,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劝告退会。受劝告退会者,一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自律性行规行约的,经理事会审议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单位,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予以相应的会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